医保信息
周口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一、参保对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包括下列人员:
(一)农村居民;
(二)城镇非从业居民;
(三)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及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以下统称大中专学生);
(四)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参保登记、缴费
1、城乡居民原则上按户籍所在地、以家庭(不包括家庭成员中的大中专学生和参保职工)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我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就近选择参保登记机构进行参保登记,在税务部门指定地点缴费。
2、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办理时须填写和提供下列资料:
(1)《参保居民信息汇总表》;
(2)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城乡居民参保登记机构为城乡居民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城乡居民医保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大中专学校。
三、缴费标准
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四、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表
类别 |
医院范围 |
起付标准(元) |
报销比例 |
乡级 |
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 |
150 |
150-800元70%
800元以上90% |
县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400 |
400-1500元63%
1500元以上83% |
市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500 |
500-3000元55%
3000元以上75% |
三级医院 |
1200 |
12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省级 |
二级或相当规模以下(含二级)医院 |
600 |
600-4000元53%
4000元以上72% |
三级医院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省外 |
|
2000 |
2000-7000元50%
7000元以上68% |
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参保居民起付标准减半。其他参保居民年度内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第二次及以后住院,起付标准减半。恶性肿瘤放化疗患者放化疗期间只负担一个起付标准。
6、生育医疗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孕产妇住院分娩,住院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标准为:自然分娩600元,剖宫产1600元。实际住院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支付。
7、新生儿医疗待遇。新生儿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按规定缴费的父母自动获取参保资格并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不需要缴费)。新生儿母或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可凭其母或父身份证明、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以母或父身份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未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但其母或父一方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不需要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父母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均未按规定缴费的,按规定到新生儿户籍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缴费后,享受出生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参保手续及缴费应在新生儿出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办理时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父母身份证明、父母参保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大病保险医疗待遇
1、保障范围: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2、保障水平: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
大病保险起付线为1.1万元。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比例表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1.1万-10万(含10万) |
10万以上 |
1.1万 |
60% |
70% |
封顶线 |
每人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2019年9月30日年农村贫困人口(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实行政策倾斜,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为0.55万元,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为:0.55万元—10万元 (含10万元)部分,按85%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95%的比例报销。取消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年度内报销封顶线。
农村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标准比例表
起付线(元) |
报销比例 |
0.55万-10万(含10万) |
10万以上 |
0.55万 |
85% |
95% |
封顶线 |
不设封顶线 |
五、就医程序
(一)统筹地区内就医
1、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应在入院后24小时内持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住院证等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登记处办理住院登记,登录城乡居民医保信息系统,出院时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报销医疗费用。对需抢救的危、急、重病参保居民,可优先救治,3日内补办住院登记手续。
2、参保居民就近在参保地(县、市、区)外市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先行垫付,出院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3、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的,须在入院之日起3日内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原则上病情稳定后3日内应转入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二)转往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1、参保居民转诊转院到统筹地区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先办理转诊转院手续。转诊转院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提出意见,专家小组会诊,写出会诊记录,并按规定填写转诊转院有关表格,经相关科主任和医院医保科签署意见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保经办机构同步办理电子转诊。需要再次转院的,在所住医疗机构办理转院证明后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同一疾病过程多次转到同一家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第二次及以后不再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可直接到该医疗机构住院。
转诊转院原则上应转往省、市确定的市级及以上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居民因急诊、精神病等原因未及时办理转诊转院、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的,应在入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3、全日制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因病住院的,应在住院之日起3日内以电话等形式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4、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急诊、异地就医相关手续或自行到参保地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医疗费用按规定比例降低20个百分点报销,但其就诊医疗机构必须为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且其医疗费用经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属实、符合规定。
5、按规定办理急诊住院手续的参保居民急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中专学生放假回原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办理异地居住备案的参保居民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医保相应医疗机构级别标准报销。
6、参保居民在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居民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部分(包括起付标准费用、首自付部分费用、自费项目费用等)由定点医疗机构从患者住院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属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后与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30日内(因生育住院及以新生儿住院的,出院后4个月内)凭住院发票(收据联原件、加盖收费专用章)、费用总清单(加盖收费专用章)、病历复印件(加盖病案管理专用章)、诊断证明(加盖专用章)及出院证明(加盖专用章)等必要的资料在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同时,转外就医的应提供转诊转院手续;急诊住院的应提供急诊住院手续;异地居住人员住院的应提供异地居住就医相关手续;因生育住院的,应提供《居民生育登记服务证》、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新生儿住院的,应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等资料。
我院为周口市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凡市域内参保住院患者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及公务员补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如遇政策变化,以医保部门最新政策为准。